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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政策法规

发表时间: 2010/06/08

电子商务政策法规

在今年的电子商务大会的法律法规论坛上,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发起、起草,由易趣网、一拍网、搜易得等9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共同参与制定的《网<!--ADV_CONTENT-->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行业规范。作为立法领域的补充,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成熟的情况下,《规范》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规范》作为行业自律公约,从设计上尽量做到详细。作为行业约定,内容详细也许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它能对以后法律法规起到借鉴的作用。”《规范》的发布,其意义在于为电子商务企业完善制度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规范体系,为各地方电子商务立法或电子交易立法提供参考和支持。相比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强制作用并不明显,它需要行业成员的主动配合与自我约束。有鉴于此,《规范》在罚则方面相对简单,仅提出了“网络交易平台违反本规范的相关条款,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将通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限期改正;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将接受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此,阿拉木斯指出:“《规范》毕竟只是行业行为的指引性的自律公约,协会只是起到了组织工作。它其实代表了整体企业的行为,协会可以授权标识,但不等同于为企业提供责任担保。”

      交易平台地位确立

     中国电子商务的火爆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发展,确立交易平台的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规范》明确了交易平台的定义、权利及义务,确立了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但就交易平台所应承担责任一项,《规范》却不够明确与详尽。

   《规范》中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只作为网络交易的信息传递渠道,责任承担以相应应尽义务范围为限。”交易平台首先是一种信息通道,作为信息通道,在网上交易中是直接参与的,比如网上信息传输中传输错误平台承担什么责任;而技术上不严带来的泄密等,实际上对交易双方承担的是种附随义务,也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平台承担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位,应该有不同的责任。《规范》所提到的“相应应尽义务范围”并不明确,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很难理解与把握的。

     保护隐私权控制垃圾电子邮件

     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以及垃圾电子邮件一直是困扰网络用户的两大难题。担心个人信息被用于其他用途,面对注册电子信箱大量的垃圾电子邮件,使网络用户对于网上注册总是心存芥蒂。这又带来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很多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这大大降低了原本脆弱的网络诚信度。《规范》在这两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用户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规范》明确提出,非经用户同意,交易平台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垃圾电子邮件的传播。

   《规范》仍需进一步修正与细化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可能一步到位,都需要在具体实施执行当中进一步完善,作为行业自律的规范更是如此。《规范》当中仍有一些细节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网络交易标的限制”此条中“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与服务,不得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进行”的规定,作为交易平台如何控制?比如一些水货、私货等,交易平台如何来进行甄别?《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权责。另外也有专家针对“病毒或者黑客造成损失由谁承担”、“反馈和文本投诉的渠道建立”等提出疑问,这都需要与有关单位进一步沟通,以期解决。

     据统计,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400亿元左右。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的同时,也充斥着各种风险威胁着用户的利益。降低或规避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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